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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等特性,能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政府依法行使對危險化學品危險源的行政監督管理職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運輸、使用企業接受政府監督,安全評價中介機構依法接受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運輸、使用企業的委托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即開展危險化學專項安全評價工作。本文結合筆者從事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工作的經驗,就目前評價工作的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的方法進行探討。
1.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的意義
目前,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生產的有礦山、無機化學品、純堿、有機原料、農藥、染料、涂料、精細化工,橡膠加工、新型材料第十多個化工行業,據2000年統計數據,全行業工業總產值約4600億元。危險化學品生產涉及的行業面非常廣泛,同時,由于化工行業本身涉及危險化學品,直接面臨火災、爆炸、毒害、腐蝕等危險,其安全問題異常嚴峻。1996~2000年間,全行業共發生事故1000多起,死678人,重傷646人。除生產過程外,在危險化學品產品生命周期的其他環節,如經營、運輸中,由于經營場所、運輸車輛不可避免地接觸人品密集地區,危險化學品一旦發生泄漏事故,帶來的后果是嚴重的。
危險化學品所面臨的巨大風險決定了它需要政府部門的介入,需要政府部門行使安全監督職能。但是,危險化學品涉及行業面廣,化學品種類繁多,工藝復雜多變,經營點、運輸車輛、存儲場所眾多且分布零散,對危險化學進行監督需要很強的專業知識和巨大的人力資源,這是政府部門所做不到的。利用中介機構進行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是一個有效的途徑,中介機構通過編寫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報告,辨識企業的危險源,發現安全隱患,督促企業改進安全生產水平,對企業面臨的安全風險進行定性或定量的風險評估。政府部門依據企業出示的安全評價報告,對轄區內企業的安全狀況作出判斷,依法行使監督職能。
2.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的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安全評價機構存在的意義就是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其行為準則就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生產、存儲、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存儲、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使用、運輸、經營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
3.專項安全評價開展情況
自2002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出臺以來,全國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始向中介機構發放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資質證書,同時開展了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工作。2年以來,全國范圍的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工作進度很大,近70%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運輸、使用經營單位進行了安全評價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基本情況也有一個較全面的調查摸底。
從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工作的實際開展情況來看,無論企業方面還是評價機構方面都存在一些問題。
1. 危險化學品企業方面的問題
(1) 小型危險化學品經營門店管理問題
在危險化學品經營門店中,職工數不超過五六個的占相當比例。這類門店原本是個體戶,由于安全生產法明令禁止個體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就注冊成公司以獲得法律許可。但是,這些小門戶變為公司后其員工及管理方式并沒有發生什么變化,公司法人及員工安全素質不高,管理方法原始。雖然,各級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針對這些單位開展了安全培訓工作,但效果并不是很好。員工素質及管理水平阻礙著這些企業安全水平的提高。
(2) 私有企業只注重經濟效益的問題
由于企業性質的關系,私有企業管理層普遍重生產、輕安全。私有企業在委托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時,前提就是不能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同時也不能投入較大的改造資金。其負責人往往通過各種手段要求評價機構在報告中對其安全狀況給予肯定,卻不重視評價機構提出的問題,敷衍、搪塞評價機構給出的整改意見。
2. 評價機構方面的問題
(1) 評價機構惡性競爭
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中介機構數量眾多,例如在武漢市,具有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資質的中介機構多達二三十家。眾多的安全評價機構為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相互之間開展競爭。競爭積極的一面是提高了服務質量,降低評價資費,給企業帶來實惠,但也帶來了消極的一面:安全評價費用壓得過低,不能保證中介機構正常評價活動的開展,此外,中介機構為迎合企業,在評價過程中不注意堅持原則,甚至弄虛作假,違背了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的初衷。
(2) 安全評價導則不全
安全評價導則是針對某種評價活動的一個規范性文件,對評價內容、評價方法等眾多的細節問題作出詳細說明,有利于安全評價報告的規范化,保證安全評價的質量。但在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中,只有針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的評價導則——《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這個導則作為一個試行版本,還存在內容不全的問題。例如在評價過程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時會要求評價機構在報告中對企業重大危險源及易致毒化學品作出明確說明,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驗)中并沒有相關內容。再如,許多小型企業基本沒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及安全應急預案,評價時由中介機構代為起草,企業蓋章確認,這是否被允許,導則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對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存儲企業的安全評價則根本就沒有評價導則,這嚴重地限制了安全評價水平。
(3) 評價機構人員素質普遍不高
安全評價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例如,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中,壓力管道、儲罐、反應器眾多,工藝流程復雜,要想全面地找出其危險源并對其危險性作出評價,高質量地完成評價工作,化工專業知識及安全專業知識都必不可少,對評價人員的素質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在目前的評價機構中,很多人員并不具有安全專業背景或化工專業背景,人員素質莨莠不齊。評價人員素質問題直接影響了評價質量,并反映在安全評價報告的水平上,例如在有的安全評價報告中,不能結合實際情況,生搬硬套標準條文,甚至對安全法規、標準引用不足,如在對氯乙烯儲罐、天然氣球罐、氧氣球罐作評價時沒使用GB 12337-1998《鋼制球形儲罐》;在對儲罐區作評價時沒使用GB 17681-1999《易燃易爆罐區安全監控預警系統驗收技術要求》等標準。
(4) 機構影子問題
安全生產法規定,企業自行委托中介單位進行安全評價,政府不得為企業指定安全評價中介單位。但實際情況是,有相當部分的評價機構是從國家經貿委或其他行業主管單位剝離出來的,如原來的單位還具有一定的利益關系。這就很難保證這些中介機構不通過和政府部門的特殊關系來謀取在安全評價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從實際情況來看,有著某個行業背景的中介單位壟斷一個行業評價市場的現象并不少見。